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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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

 

1994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、交通部、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

 

校友会章程

 

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章程

 

第一章:总

 

第一条:本会定名为大连海事大学(原大连海运学院)校友联谊总会,校友包括南洋公学船政科、吴淞商船专科学校、重庆商船专科学校、上海航务学院、辽海商船专科学校、东北航海学院、福建航海专科学校、大连海运学院等院校校友。

    第二条:本会的宗旨是: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、校友与校友间的联系,团结合作,积极组织学术交流、技术咨询、人才开发,共同为发展祖国的航运事业,进一步建设好母校而贡献更大的力量。

第三条: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海内外校友,促进交流与合作,发动校友关心并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,为发展祖国的航运事业做贡献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二章:会

    第四条: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可为大连海运学院校友。

    (一)、在南洋公学船政科、吴淞商船专科学校、重庆商船专科学校、重庆交通大学、上海航务学院、东北商船专科学校、高等船员养成所、葫芦岛商船专科学校、辽海商船专科学校、东北航海学院、集美水产商船专科学校、福建航海专科学校、大连海运学院等学习过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结业生、进修生、转学生和各国留学生;

     (二)、曾在上述各校任教、任职者;

     (三)、上述各校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、学术顾问及其他兼职人员。  

     第五条:凡大连海运学校校友,承认本章程,缴纳会费,填写申请登记表,经审批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不受是否参加其他校友(同学)会的限制。

     第六条:会员的权利与义务:

     权利:

1.  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的成员时,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 

2.  由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

3.  有全队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]

4. 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、资料。

     义务:

1.  遵守本会章程,关心本会工作;

2.  积极参建校有总会及各地区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3.  执行校友会的决议,完成校友会委托的工作;]

4.  关心四化建设,关心母校发展,积极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;

5.  积极为《校友通讯》撰写稿件,为《校友通讯录》提供信息。

 

第三章:组

     第七条:全体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责是:

1. 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2.  选举新的理事会;

3.  讨论决定校友会的重大问题。

     第八条:校友联谊总会设理事会,有理事若干人组成。总会理事名额按地区和校友人   

数情况分配,由各地区校友会推选产生,每届任期两年,可连选连任。

   为加强与国外、海外校友联系,理事会特设通讯理事,请国外或海外各地本校校友会会长、秘书长或校友代表担任。

   理事会每两年开会一次,届时会议可由校友总会会长决定召开。

   第九条:理事会着职责:

1.  对外代表校友总会;

2.  推选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,决定下届理事会名额分配;

3.  讨论和修改校友总会章程。

  第十条:总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,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除会长由母校现任校长担任外,其他均由理事会推选产生。

  总会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并设办公室,在理事会领导下,负责总会的有关日常工作,任期两年。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为理事会的当然理事。秘书长由母校现任院长办公室主任担任。

 

     第十一条校友总会办公室职责

     1. 处理校友总会、地区校友会和校友的联系事宜

     2. 负责接待国内外校友返校参观、访问等事宜

     3. 负责编印《校友通讯》

     4. 负责发行《校友通讯》和有关刊物

     5. 负责补充修订《校友通讯录》

     6. 负责校友总会网站更新维护

 

第四章:经

     第十二条:校友总会的活动经费由母校资助和有关单位、校友捐赠。

   第十三条:本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:校友总会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支出;《校友通讯》的印刷发行费支出;校友总会组织的校友返校参观、访问等有关活动费用的支出;校友总会办公室与校友联络及有关校友会工作的经费支出。

 

    第五章:附

 

     第十四条:本会章程经总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。

     第十五条:本会终止活动,需经总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。

   本章程如有不尽之处,需经理事会会议讨论修改之。